中華民國街舞運動協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內團字第108007071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年 1月22日台內團字第110006771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街舞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街舞運動、文化藝術表演、健全街舞教育體制、推動街舞運動制度等,提昇我國街舞運動舞蹈之水準並淨化社會風氣,並以強化街舞三大面向,文化、藝術、運動三大發展方向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之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街舞之社會公益事項之推展。

二、輔導全國各縣市體育總會成立街舞委員會。

三、促進全國街舞社團交流觀摩。

四、推廣街舞運動舞蹈至全國各級學校、爭取各級學校設立相關科系、協調政府機構建構升學制度。

五、舉辦街舞相關學術論壇。

六、建立運動街舞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七、建立運動街舞教練、運動街舞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八、辦理運動街舞教練、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九、建立運動街舞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十、建立運動街舞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十一、建立運動街舞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資訊,建置網站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十二、協助辦理運動街舞科學研究及發展。

十三、建立年度運動街舞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十四、辦理全國縣市、國際各項街舞競賽及交流活動。

十五、推廣運動街舞文化藝術表演及休閒活動。

十六、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七、宣導運動街舞禁藥管制政策。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一、預備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18 歲,具有行為能力,樂於參與街舞活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個人會員。

二、預備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街舞運動舞蹈相關立案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預備個人會員入會滿一年,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新年度會費後,以行使會員權力。

四、團體會員:預備團體會員入會滿一年,推派代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新年度會費後,以行使團體會員權力。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如下:

(一)第一級:全國性各類舞蹈團體,推派代表3人。

(二)第二級:全國各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委員會,推派代表2人。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有被選舉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團體會員有被選舉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體之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民國111年2月1日起新入會者為預備個人會員、預備團體會員,入會滿一年后得行使第一項及第二項會員權力。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會員代表)未按時繳納會費逾期自動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會員(會員代表)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使得恢復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預備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理事、監事及理事長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直接投票或通訊投票)。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指定常務理事1-2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並擔任主席,副理事長受理事長之命協助會務運作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 1 人代理之。

未置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理事長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依會務需求理事長得聘相關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若秘書長或工作人員職務怠惰、損壞本會名譽、涉嫌違法等情事,理事長得立即給予停職,並提報理事會解聘之,且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不具理事身份、被選舉權、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預備會員收費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預備團體會員收費下列兩級:

第一級:參萬伍仟元整。

第二級:壹萬元整。

民國111年2月1日前辦理入會者適用舊制,個人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入會費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預備會員收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個人會員收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預備團體會員收費下列兩級:

第一級:陸仟元整。

第二級:壹仟伍佰元整。

(四)團體會員收費下列兩級:

第一級:壹萬貳仟元整。

第二級:參仟元整。

民國111年2月1日前入會者繳納常年會費適用舊制,個人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常年會費貳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2月2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